農業類移工申請

申請資格:稱農糧工作,指從事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室蔬菜及溫網室果樹)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不包括檳榔、荖藤(含荖花及荖葉)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蔬菜:生產面積須達一公頃以上。
花卉: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果樹: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雜糧:生產面積須達十公頃以上。
特用作物: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室蔬菜、溫網室果樹):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二十二點五萬包()以上)。
 
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檢附資料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經營廠址現場平面配置圖。
4.若土地為承租,續檢附效期達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
5.國內員工人數總表。

核發比率
對象:具備農民身分之自然人或農民團體或事業單位
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者,核發認定函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
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上者,核發認定函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最高可申請到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