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分享
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宣導
勞動部已於114年10月14日公告「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函」,自115年4月1日起,
雇主如聘僱藍領移工(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第10款),且其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即須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
✅ 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 每月依薪資總額 2%~15% 提撥退休準備金
✅ 每年補足預估退休金差額(須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
為避免雇主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未來辦理初招/重招時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若廠內有達10年以上者移工,請儘速完成專戶設立與提撥作業。
備註:
藍領移工成就勞基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工作年資,並依勞基法第55條標準給付退休金。
根據《勞動基準法》舊制,勞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工作25年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僱用中階移工則一定需要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